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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布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233        返回列表
1  修订过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于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基本原则、重点修订内容及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500多条意见,工作组于2008年5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专题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方案。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正式报送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0月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7月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务会上讨论通过了《容规》报批稿。
 
2  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工作,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基本保留原来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调整《容规》的适用范围,覆盖《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全部压力容器;
同时,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且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近年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胀管率、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3  主要变化
3.1  适用范围  调整总体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按《条例》方式定义压力容器;明确部分适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去掉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本规程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定义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除调整原部分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外,新增下列内容保持《条例》、《容规》、99版容规的协调与连续性:
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只需满足总则、设计、制造的有关要求;容积大于1升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只需要满足设计、制造许可规定,容积小于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制造许可规定,并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并且简化上述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要求。
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
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仍然不在容规监督管理范围内。
3.2  信息化要求  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将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这就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源头)将新制造的特种设备有关数据输入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中,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防伪打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察机构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以达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目的。一旦这一信息平台准备就绪,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布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使用、维护该信息平台。本规程新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目的是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3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考虑99版容规中容器分类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本次修订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新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将于本规程正式实施时开始启用,在本规程实施后,新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必须按新方法进行类别划分,而实施日期之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来的类别进行设计制造及使用管理。
3.4  新技术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3.5  引用标准  将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JB/T 4710  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  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等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
3.6  材料制造许可  将“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改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决定将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原生产许可证改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已开始实施,并且要求对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进行型式试验。
3.7  材料质量证明书  针对材料质量证明书问题,对实施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
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中间商销售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每张钢板出具一份质量证明书。此要求也是本次修订取消材料复验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补充保证措施。但是,目前这个规定对于国外钢板、锻件、管子等也难以做到。
3.8        材料成分、性能  对一般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要求不变,提高对高强钢和低温钢硫磷含量的要求。除化学成分外,增加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明确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C≤0.25%,删除有关“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的规定。
规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KV2)最小不低于20J;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断后伸长率(A)最小不低于17%。
3.9  复合材料  增加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的基本要求。对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冲击功合格指标等进行规定。
3.10  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  根据目前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发展前景,适当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等的使用压力、温度限制范围;并增加对钽、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
3.11  国外材料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分两种情况考虑:①国外材料制造单位生产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材料标准,并且满足我国对材料的基本要求;使用前需要进行抽查复验;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②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除应当符合标准,满足我国对材料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设计者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3.12  新材料的范围  进一步明确新材料的范围,除99版容规规定的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外,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和压力容器使用业绩,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